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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能否托管给第三方

时间:2013-10-25 13:46:05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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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冈石窟

原标题:文化遗产能否托管给第三方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西省大同市因为多年来大规模的古城复建、御东新城开发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大大超出城市财政的承受能力,亏欠了110多亿元的债务,现欲以5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世界文化遗产云冈石窟托管给市场。我想这应该是一个基本不可能实现的主观设想,因为其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文物保护法》明文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此前,深圳锦绣中华与云冈石窟曾经有过低调且相当短暂的合作,但是,在2012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后,于今年5月不得不终止了原来签订的5年期合作协议,提前结束了这项合作计划,显然该合同违背了相关法规。此外,相信其每年必须完成的1.2亿元门票收入的目标也不是那么容易实现的吧。

  那么,文物“托管”经营这个相当简单且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何又被经济和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士提出?城市在遭遇房地产经济危机或者资金链难以维系时,为何总是要打本来应该切实保护的文化遗产的主意?而经济学家从资本运作的角度考虑,为何总认为将地方的历史文化资源、土地环境资源尽可能地开发利用,或者彻底作为经营资本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看来还是很有必要认真探讨这个看似简单其实相当复杂的问题:文化遗产能否托管给第三方?

  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强调“缔约国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认、保护、保存、展出和移交给后代,主要是该国的责任”。也就是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是全人类的重要文化财产,而其保护、传承后代的责任主要在该国政府,即遗产的托管者就是该国政府。

  近年来国内的“申遗热”,反映了不少地方政府以此举来提高知名度、促进地方旅游快速发展的“私想”,而地方文物部门愿意积极推进此项工作,也因为地方政府在申遗准备阶段投入了空前巨大的财力和人力,由此解决了众多历史遗留问题。

  云冈石窟是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早在2001年即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此前“托管”的公司也是擅长旅游开发和经营管理的企业。在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云冈旅游区,打造以世界文化遗产云冈石窟为核心,以云冈石窟研究院、云冈陈列馆、演艺中心、文化商业街等旅游展示服务基地,展现北魏历史、雕塑艺术、佛教文化、民俗文化为特色的文化旅游产业园区以来,也就是云冈石窟研究院同时挂上“云冈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的牌子之后,旅游开发越来越成为其工作的主要方面。如果以文化遗产保护为重点,适度利用旅游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利用在不影响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原则下进行,本也无可厚非。如果把云冈石窟“托管”给市场,以旅游开发经营为主要目标,以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指标,那么,像云冈石窟中塑像风化、石窟环境保护以及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等问题,这些均需大量资金和人力的投入来保障而目前尚且投入不足的重要事项,如何能够得到落实和强化?托管的目标若不是遗产保护而是遗产旅游的经营管理,以经济利益为第一目标的“托管”经营,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切实的管理监督,很难保证不对遗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造成负面影响。

  大同怎么会再次冒出“托管”的幻念呢?其起因还是由大同复建古城工程所引发。这项以文化复兴为名义的庞大开发工程,引发的争议至今没有停歇,据说拥护者甚众。在此我愿意再次重申个人的看法:其实这项耗资巨大的重建工程与文化遗产保护没有任何关系,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破坏名城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

  城市是为人的需要而规划建设的,是由历史积淀而形成的真实的生活环境,纵然由于历史的种种缘故存在千千万万的不足和缺陷,在正常情况下,没有哪个城市会对自己的历史积淀彻底否定、全部推倒重来,除非发生了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有过破坏性极大的战争。历史文化名城是活的遗产,是地域文化塑造的人居环境形态。作为世俗的文化遗产,是有人生活的场所,其保护管理比文物遗址更加困难和麻烦。

  由于历史原因,大同古城的历史风貌已经不够完整,存在不少历史欠账,在条件成熟时进行保护整治是必需的举措,但由于保护观念不正确,或意图在短时期内打造一个“完美”的古城,就走向了保护的反面。全面恢复古城墙和护城河,不仅投资巨大,也直接破坏了原来的古城墙遗址,按设计者的主观设想甚至是臆想来重新建造“完美”的城墙形象,严重违背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

  遗产保护是科学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活动,不是只凭满腔热情就可以随意开展的群众运动。过去,以运动的方式搞经济发展犯过不少错误,如今再以运动的方式搞文化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恐怕也是致命错误。“保护性破坏”,即以保护的名义进行的破坏,其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大,其破坏程度恐怕也是最为彻底的。因此,从极端情形看,对于世界文化遗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若从保护理论方法到财政、管理等诸方面进行评估,地方政府确实无力实施科学的保护与管理的话,国家主管部门是否应当将文化遗产托管给第三方的专业机构进行保护管理,其实也需要认真思考。

  过去30多年来,我们苦心经营着城市,但往往以城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忽略了城市作为市民生活家园的本质。一些地方政府以极大的耐心为城市动迁、拆迁制定了有利于高效推进的种种游戏规则。现如今,开始讲转型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了,却还没有真正转变思路,为建设适宜人居的城市做一些实际的探索和改革。当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目标时,依然采取过去习惯了的快速发展经济的办法来发展文化,这又是否科学?无论如何,快速打造的时候往往容易让人头脑发热,既缺乏务实的举措更无法创新转型,这是需要人们时刻警惕的倾向。

  (作者系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原文刊载于《东方早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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