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宋 嵩
原标题: 稿酬是该涨了!
9月23日国家版权局草拟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办法》将原创作品的付酬标准从1999年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升为每千字100元到500元,将翻译作品的稿酬从每千字20元到80元提升至每千字80元到300元。超过3倍的涨幅令广大作家深受鼓舞。但《办法》能否落实,出版方、使用者等能否接受,不执行《办法》付酬标准是否会被处罚,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办法如何细化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编 者
10月24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召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意见征求会。来自创作者、出版社、网站、学者、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代表就《办法》的修改发表意见。总体而言,各界人士对《办法》持欢迎和支持的态度,认为《办法》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有利于引导和规范市场秩序,体现了对智力劳动的重视,建议尽快出台。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将在开门、透明、公开的前提下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提出的科学的、理性的意见,加快对《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后出台实施。
制定者:约定优先,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
在《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以后,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稿费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基本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制定和出台《办法》是“以行政代替市场”。对此,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强调指出,《办法》是“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只有权利人和使用者在没有约定稿酬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这个《办法》。《办法》与市场并不冲突,是市场的有益补充。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说,除了报刊转载付酬标准是强制性外,《办法》里的支付标准都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作家:提高付酬标准下限
作家肖复兴认为,尽管这次《办法》修改稿将原创作品的稿酬大幅提高,但和整个物价上涨指数相比,仍显不够。他说,上世纪50年代末,作家孙犁一篇中篇小说《铁木前传》的稿费是6000元,在当时是个不得了的数字,能买个四合院了。到了1995年出版《孙犁文集》时,拿到的稿费是1.4万元,虽然比50年代的6000元高出不少,但已经不算什么了。肖复兴说,现在《办法》里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差距比较大,出版社或刊物都是按照最低标准付费。他建议,缩短两者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最低标准。
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吕洁也认为,对绝大多数作家而言,能拿到的稿酬基本是按最低标准拿到的,只有少数强势作家拿版税或一次性稿酬。因此,她建议提高稿酬下限,把原创作品付酬标准的下限从征求意见稿的每千字100元提高到每千字200元或300元,把翻译作品的稿酬下限从每千字80元提高到100元至120元。
出版社:担心成本上升转嫁读者
商务印书馆总经理助理王齐说,目前的100元至500元/千字,我们认为是合适的,如果再提高的话,就有可能超出现有市场环境,最后造成有价无市。“出版社和作家实际上是共生的,要适当地考虑出版社的利益。”王齐说,商务印书馆出的基本是学术方面的作品,基本是3000到5000册的印数,如果把稿酬、版税率无限提高的话,对出版社来说是致命的打击。出版社有定价权,肯定会提高订价,把成本转向读者和市场。
人民出版社常务副总编辑陈亚明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测算,假如把稿费标准提高到最低每千字100元,出版社的总成本将提高7.5%;在图书定价不变的情况下,毛利率会由19%下降到14%;如果维持现有毛利率不变,图书销售价格要提高15%。如果按照每千字150元支付稿酬,出版社总成本将提高20%,在图书定价不提高的情况下,毛利率将是负数。“所以,很可能最后就把定价成本转嫁给读者,我们不太清楚读者能不能承受。”
文摘类报刊:可能会面临优胜劣汰
文摘类报刊在我国为数众多,既有《读者》、《青年文摘》、《作家文摘》等发行量较大的大众文化类文摘报刊,也有《数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纯学术型的文摘。近年来,文摘类报刊拖欠甚至拒交作者稿酬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使付酬,通常也是每千字50元的标准。这次《办法》中明确:“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对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负责人认为,提高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费用肯定是提高了文摘选刊类报刊的运营成本,可能导致一些本来就经营不善的报刊退出市场,客观上可能会起到对文摘报刊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
张洪波认为,报刊转载属于法定许可,适用《办法》中唯一的强制性标准,报刊转载文字作品必须适用此稿酬标准。
《新华文摘》杂志社总编辑喻阳说,如果大幅提高稿酬标准,学术类文摘期刊肯定都活不下去。他建议,应分类付酬。
网络:网络付酬标准亟待细化
在目前网络写作者众多、网络文学活跃的情况下,《办法》中对于网络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只有一项条款,即第十三条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这引起了包括传统作家和网站的担忧,他们希望尽快细化相关规定。
吕洁认为这项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据中国作协所做的一项调查,目前大多数网站使用文字作品都是不付酬的,网络转载更是根本不付酬,而且量特别大。如果网络转载也要付费,哪怕每千字给10元,对于作者的收益也是非常大的。与网站签约的网络作家发表原创作品的稿酬标准从每千字15元至300元不等。吕洁说,这个标准可以比纸质作品标准低,可以低很多,但是必须有一个标准,否则就成为一纸空谈了。
中文在线总裁童之磊坦言,与正式出版的作品相比,网络作品的品质是有差距的,如果完全根据第五条约定的基本稿酬标准,显然偏高。他建议,对网络文字作品稿酬,其上限可以参照第五条约定的标准,下限可以参照原有规定的下限,也就是原创数字文字作品30元—500元/千字,改编作品10元—150元/千字,汇编作品3元—30元/千字,翻译作品20元—300元/千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认为,《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基本符合目前法院在审判案件中掌握的尺度,希望能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