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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税收政策在线访谈

时间:2013-08-25 15:58:34  来源:中国乡土文化产业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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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组织了“营改增”广告业企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税收政策的在线访谈,集中解答了很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特将访谈内容总结如下。

  访谈简介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营改增”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文件规定,原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日起转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为更好地协助纳税人了解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税收政策,我们邀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相关专家做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就广告服务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税收政策,回答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嘉宾:货物与劳务税处副处长刘世田 第四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韩庆松

  访谈内容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为进一步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以“文化事业建设费”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如期与大家见面了!此次访谈我们荣幸的请到了货物和劳务税处刘世田副处长、第四直属税务分局韩庆松副局长,欢迎大家!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们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

  刘世田:主持人、广大的纳税人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韩庆松:主持人、广大的纳税人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主持人:下面我们先回答提前开放时间内网友的提问

  迷糊的六毛丫头妍:广告代理行业是用含税的开票金额进去含税的收到发票金额再乘以税率,对于收到的发票的明细有要求吗?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96 “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目前文件中对广告发布费发票的明细没有要求。

  网友2547:你好:想问下文化建设费的销售额是指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吗?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96 “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所以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应该是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减除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出版社会计:向货物和劳务税处专家提问:你好。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后会举行一系列图书发布会及相关文化交流活动。活动的部分费用由作者提供给出版社,对方要求出版社开具“宣传费”发票。此种情况的收入是否属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谢谢。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68号,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字[1997]9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如果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就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吴传学:感谢提前开通。我不能在线,所以提前留言。我遇到的问题:

  1、一般纳税人同小规模在广告发布费用抵扣上的区别;

  2、收到试点省份的广告发布费票据同非试点省份的广告发布费票据,在抵扣上的区别;

  3、税务代开的广告发布费票据是否区别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同时抵扣上有什么区别。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96 “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并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时没有区别。

  网友5281: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基数是什么?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96 “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根据财综[2012]68号“应缴费额=销售额×3%”

  nashuihu:您好!我单位从事设计、制作、文化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和广告代理发布业务,是否只有广告业务才需要缴纳文化建设事业费,其他业务部需要缴纳?谢谢!

  刘世田:根据财综[2012]68号,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字[1997]9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如果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就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主持人:现在我们再看一下目前在线网友的问题

  天空不下雪: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前在地税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现在是要改在国税缴纳了吗?

  刘世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规定:“一、原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贵单位自营改增试点开始,应在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王会计:向刘世田提问: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是什么?

  刘世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三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大老白:向刘世田提问: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是什么?

  刘世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北漂会计:这个月是要补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什么时间申报?

  刘世田: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综[2012]2970号)的规定:“我市于2012年12月18日至28日对广告服务业纳税人税款所属期2012年9月至11月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汇总征收。采取手工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18日至28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申报时间为12月22日至26日18时。税款所属期12月及其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歼17:我单位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刘世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第三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如贵单位是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Jane:您好,我公司是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现需要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注意事项有哪些?

  刘世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二、申报资料及管理(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二)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2),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三)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国税hero:专家您好,请问一下,从哪里能看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规定和下载相关材料?

  刘世田:建议纳税人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

  (1)相关政策文件下载地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

  (2)《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下载地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文书表格栏目下

  郝建秀:请问经营范围是什么样的企业缴纳文化事业税,代理发布广告?还是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还是两者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税

  刘世田:在国税征收的范围:根据财综[2012]68号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字[1997]9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如果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就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jlllq: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的是对广告业纳税人,如果我公司注册的资质属于广告业,但实际业务中除了广告代理、广告发布外,也会为客户作一些展会活动、门店标志贴、LOGO等,请问这些是否也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如果发票、合同中都不体现广告字样,就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刘世田:根据财税字[1997]9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如果贵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广告服务就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元芳911:向刘世田提问:我们公司从事广告业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现需要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办理登记吗?

  刘世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规定:“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以下规定,如实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以下简称缴费登记)。

  一、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主持人: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直播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刘世田副处长和韩庆松副局长的精彩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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